新就业形态下,没有劳动关系员工能否主张工伤待遇?
(一)基本案情
陈某系外卖配送骑手,负责某商贸公司合作区域内的外卖配送工作。陈某在一次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为工伤后,陈某提起仲裁,申请某商贸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等。仲裁委对陈某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予以确认,但以交通事故已获赔的数额超过了工伤待遇为由未支持其工伤保险待遇请求,同时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陈某的其他请求。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并未接受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具有较强自主性,且取得劳动报酬要取决于送单数量。结合陈某工作时需自行准备交通工具、配送箱、工作服,且每月需在劳动报酬中扣除固定费用购买雇主责任保险的事实,认定陈某与某商贸公司并不具备紧密的人身依附性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仅对陈某主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予以支持,对陈某与某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注1: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存在“双赔”的情况。
法律法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八民纪要》
第九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由以上规定,可知,在实务中,会存在出现大量受害方发生交通事故(存在第三人侵权)但同时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此时受害方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发生竞合,当事人能否同时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和工伤赔偿,存在诸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了出了除了医疗费,其他项目可以“双赔”。《八民纪要》第九条也肯定了可以支持“双赔”
以山东地区为例:医疗费不可主张“双赔”,其他各项可以主张“双赔”。

注2: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重点看是否满足劳动关系的三要素:
(1)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安排其从事劳动。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互联网+”的新型经济模式,促使各种生产要素以数据为纽带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中心进行重组,涌现出外卖送餐员等诸多新兴职业。新业态从业者呈现出用工关系灵活、工作地点不固定、工作时间弹性化、组织管理弱化等特点,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具有模糊性,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愈加多发。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尊重新业态用工模式市场规则,审查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对工作中遭到事故伤害的从业者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的同时,为新业态企业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规范行业用工关系,促进平台经济有序发展。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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